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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593号原告江霞与李春、麻阳苗族自治县锦鑫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霞,李春,麻阳苗族自治县锦鑫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593号原告:江霞,女,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宽贵(特别授权),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胜,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锦鑫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麻阳县造纸一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霞与被告李春、麻阳苗族自治县锦鑫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江霞负担。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胡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滕艾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