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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州市沙河镇交通建泉汽修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沙河镇交通建泉汽修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10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沙河镇交通建泉汽修厂,经营场所: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交通村。经营者:李建泉。委托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沙河镇交通建泉汽修厂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市沙河镇交通建泉汽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霞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