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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国安与董妹、席宝云、刘宝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安,董妹,席宝云,刘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安,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三道街32号康安小区28栋2单元7楼4室。被执行人:董妹,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胜利村席家屯。被执行人:席宝云,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长合屯。被执行人:刘宝臣,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本院在执行冯国安与董妹、席宝云、刘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席宝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席宝云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