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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姚攀与刘家伟、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攀,刘家伟,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459号原告:姚攀,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家伟,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东(污水处理厂西)。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殿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代表人:胡瑞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姚攀与被告刘家伟、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攀、被告刘家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东波、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车损、交通费等共计3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刘家伟驾驶豫U×××××号牌车辆掉头时未让行与其驾驶豫U×××××号牌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其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刘家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无责任。豫U×××××号牌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同意其将车辆送往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为32000元。被告刘家伟辩称,本次事故发生属实,其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通过互助金的形式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其才承担赔偿责任,当庭追加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事故发生后,其赔偿原告300元交通费。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辩称,豫U×××××号牌出租车系被告刘家伟父亲刘喜平实际所有,并挂靠在其处经营;由于该车系营运车辆,刘喜平将该车交予刘家伟驾驶,刘家伟无相应从业资格,因此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刘家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豫U×××××号牌出租车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不应承担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刘家伟提供的安全统筹互助合同加盖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公章,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30日21时许,在济源豫光小区门前路段,被告刘家伟驾驶豫U×××××号牌出租车掉头时未让行,与原告姚攀驾驶豫U×××××号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处理,认定刘家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攀无责任。后经被告同意,原告将车辆送至洛阳豫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支出维修费32000元。另查:1、豫U×××××号牌出租车挂靠于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刘家伟驾驶,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家伟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豫U×××××号牌出租车挂靠于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营,并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庭审中,被告刘家伟辩称其车辆在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安全统筹互助合同形式投保3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但该安全统筹互助合同系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并非法律规定的在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合同;而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上述安全统筹互助合同赔偿问题属于合同纠纷,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刘家伟要求一并处理无法律依据,对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安全统筹互助合同是否应赔偿问题本案不予涉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刘家伟和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车辆维修费32000元。由于被告刘家伟已经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该数额具备合理性,对原告主张的500元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故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部分为30000元,应由被告刘家伟和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姚攀2000元;二、被告刘家伟、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付原告姚攀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姚攀负担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38元,被告刘家伟和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