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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发美与被执行人倪天武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发美,倪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邹发美。被执行人:倪天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发美与被执行人倪天武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司法救助规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33执恢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蒙 先审判员 袁 明 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色尔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