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文明与赵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明,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58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新华因刑事案件羁押在当阳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另案处理,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案执行金额17万元,未执行金额17万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华执行员 傅建军执行员 李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友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