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少红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湘12刑更91号罪犯王少红,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武冈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少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怀中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王少红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少红在服刑期间确有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少红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少红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0.3分。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少红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没有积极履行罚金刑,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红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