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立军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立军,何海军,王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17号申请人:安立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被申请人:何海军,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被申请人:王微,女,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申请人安立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8万的财产(房产和车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立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海军、王微价值268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立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