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26号原告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833,组织机构代码56154354-X。法定代表人姚少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美明,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736212XD。法定代表人郭金东。委托代理人薛忠贵,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40元,减半收取13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收取182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卓能致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