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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晖与刘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刘忠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658号原告:王晖,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冬,内蒙古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江,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王晖诉被告刘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晖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晖撤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王晖负担。审判员  魏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