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762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某1,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委托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件事实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所生男孩李某2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于每月月底前存入被告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账号为62×××80;三、原告对所生男孩享有探视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视,被告应予配合;四、原告一次性给付所生男孩李某22017年6月份以前的抚养费5000元,于调解书送达时付清;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六、双方无其他争执。经本院审判员张跃平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嘉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