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02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贾某,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