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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砼站与郑州瑞宸实业有限公司、郝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砼站,郑州瑞宸实业有限公司,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砼站,住白沙镇毕桥村南恒通路西。被执行人郑州瑞宸实业有限公司,住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被执行人郝某,男性。本院在执行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砼站与郑州瑞宸实业有限公司、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审判员  王锡华审判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