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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延安延长兄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延安延长兄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延长县瓦村。法定代表人马富强,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延长兄弟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