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与山东方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山东方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金海,丁培瑞,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56号原告: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潍胶路以北庄检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张群安,经理。被告:山东方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71号。法定代表人:丁培瑞,经理。被告: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驻昌乐县朱刘街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明文,经理。被告:丁金海。被告:丁培瑞。被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胜利东街5139号,。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方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国盛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丁金海、丁培瑞、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坊潍州动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