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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任国营、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营,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718号申请执行人:任国营,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忠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国营与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案件冻结,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