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广汉市南华助剂厂与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南华助剂厂,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77号原告:广汉市南华助剂厂,住所地广汉市。执行事务合伙人:谢魏根。被告: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余留贵。原告广汉市南华助剂厂与被告四川川棉印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友好协商处理好一切往来账务手续为由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汉市南华助剂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广汉市南华助剂厂负担。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