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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秀海申请执行周烈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海,周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海,男,1966年9月9日出生,苗族,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周烈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陈秀海与周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烈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烈松欠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人民币30625元。被执行人周烈松逾期未履行义务。经���,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