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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德明、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德明,冉某某,蔡元洪,仙游县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德明,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女,200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达县。法定代理人:冉某(系冉某某之父),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华,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审被告:蔡元洪,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审被告:仙游县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农贸市场19号。法定代表人:詹瑞煜,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十字街龙仙路1108号。主要负责人:许立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文,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余德明因与被上诉人冉某某、原审被告蔡元洪、仙游县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德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坤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邱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