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兆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兆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66号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元,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廖兆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兆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兆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兆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