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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兆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兆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66号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吕江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元,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廖兆源,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兆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兆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兆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