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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联伟与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伟,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联伟,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07号原告:刘联伟。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雄,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纬淦,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燕,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联伟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联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联伟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168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虹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