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联伟与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伟,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联伟,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07号原告:刘联伟。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清,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雄,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纬淦,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燕,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联伟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联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联伟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168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虹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