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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立军与李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军,李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于立军,男,1981年8月17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李先刚,男,其他不祥。申请执行人于立军与被执行人李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先刚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于立军欠款60,000.00元;二、被告李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给付原告于立军欠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60,000.00元、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815.50元,由被告逄海英负担1722元,由原告于立军负担93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利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