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惠申请执行徐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惠,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孟惠,女。被执行人徐瑛,女。本院在执行孟惠与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依法冻结了徐瑛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扣留、提取徐瑛工资收入12000元,案件款1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