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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惠申请执行徐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惠,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孟惠,女。被执行人徐瑛,女。本院在执行孟惠与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义务,依法冻结了徐瑛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扣留、提取徐瑛工资收入12000元,案件款1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