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阿基俄乃、苟吉尔舍、苟吉日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阿基俄乃,苟吉尔舍,苟吉日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被执行人阿基俄乃。被执行人苟吉尔舍。被执行人苟吉日轨。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与阿基俄乃、苟吉尔舍、苟吉日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8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