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书华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书华,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39号申请人:曹书华,女,生于1942年11月12日,汉族,系原丹江口市第一印刷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杰,女,生于1959年5月28日,汉族。申请人曹书华与被执行人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杰三日内向申请人曹书华支付欠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523号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