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学民、刘艳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学民,刘艳凤,姚庆会,姚英杰,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学民,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乐亭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凤,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河北省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庆会,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英杰,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原审被告:王帅,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再审申请人王学民、刘艳凤因与被申请人姚庆会、姚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学民、刘艳凤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河北省��亭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5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姚庆会还款责任即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王帅父母、姚英杰公婆,与被申请人系亲家关系。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已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就不应该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二、铲车虽登记在姚英杰和王帅名下,并以王学民名义对外签订设备租赁费结算单,但收益都归姚英杰和王帅,与再审申请人无关。三、二审法院认为“且二上诉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与原告姚英杰、王帅未共同生活”与二审庭审证据相悖。二审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但姚庆会没有举证证明再审申请人与姚英杰、王帅在本案之外另有借贷,二审法院就应当认为这2万元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13万元中扣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学民认���从姚英杰卡上划出10万元,而该款正是姚庆会汇给姚英杰用于购买铲车的,铲车也登记在再审申请人王学民名下,因此原审判决由王学民、刘艳凤因、王帅、姚英杰连带偿还姚庆会的借款并无不当。从姚英杰、王帅在一审时的答辩看,其并未否认与再审申请人王学民、刘艳凤共同生活。姚庆会已就其主张提交了银行存折、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通话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而再审申请人王学民、刘艳凤提出的主张未有证据支持。因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学民、刘艳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学民、刘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立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