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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建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及刘成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建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刘成发,肖万群,冉光云,陈益梅,马泽华,田世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建虎,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4112P。法定代表人:付文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琼,女,该支行工作人员。一���被告:刘成发,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肖万群,女,196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冉光云,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陈益梅,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马泽华,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审被告:田世煜,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马建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及一审被告刘成发、肖万群、冉光云、陈益梅、马泽华、田世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建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建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建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