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2429-3。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国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徐国强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