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漪,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峰,宋冬冬,姚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7996号原告宋文漪,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广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申峰,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宋冬冬,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姚小龙,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杭,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文漪与被告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四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宋文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文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4元,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文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佩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