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蓓蓓与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蓓蓓,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吕蓓蓓,女,1990年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彪。申请执行人吕蓓蓓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雁劳仲案字第31-1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缴纳案款10928.07元人民币及执行费64元人民币。该案款已经发放申请执��人吕蓓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