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788号原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与祁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慧杰,公司员工。被告柳锋,男,现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柳锋地址不确切,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原告又未有被告柳锋真实存在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未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