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江鸿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江鸿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18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鸿玉,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鸿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与江鸿玉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