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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齐大庆、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齐大庆,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447号原告:王永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方,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大庆。被告:魏君。原告王永佳与被告齐大庆、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永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已减半),公告���400元,由原告王永佳负担。审 判 长  刘思国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