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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7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拉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7民初36号原告拉某某,男,藏族,现年29岁,系夏河县达麦乡人,住址夏河县达麦乡。被告桑某某,女,藏族,系夏河县人,住址甘肃省夏河县桑科乡。原告拉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拉某某提供的被告桑某某住址,多次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未能找到被告,之后经多次查找也未能获得其确切住址,故原告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君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加才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