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先予执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206号申请人: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鱼溪镇鱼溪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熊良,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辉,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申请人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资中县泰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