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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与何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何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2329号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丁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6日,原告所有的皖KJXX**重型半挂车与被告驾驶的沪HKXX**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被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员尚玉枝与被告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被告垫付医药费8万元。2016年5月3日,被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原告车辆驾驶员及原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沪0115民初32149号民事判决书,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赔偿款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也依据判决书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却拒绝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何军未到庭亦未具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6日,尚玉枝驾驶原告所有的皖KJ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驾驶的沪HKXX**轻型厢式货车在S20外圈环东立交上桥坡处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与尚玉枝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被告垫付住院病人预交款8万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出具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皖KJXX**为伤者何军垫付医药费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因为办理出院手续,医药费单据原件交给何军。”2016年8月2日,本院就被告与尚玉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6)沪0115民初32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各项合理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律师费、营养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2,554.05元,应由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负担273,877.03元,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律师费损失5,000元由尚玉枝赔偿。2016年8月27日,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将赔偿款273,877.02元缴纳至本院代管款账户;2016年10月21日,本院将上述赔偿款发还被告。2017年5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机动车行驶证、收条、本院(2016)沪0115民初32149号民事判决书、代管款处理情况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涉事皖KJXX**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本院确认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除律师费外)应由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加以赔付,且平安财保阜阳支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被告,故被告截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8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阜阳市伟涛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何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