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时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时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8号罪犯刘时泉,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刘时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600元(已赔偿3012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2008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将罪犯刘时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0月8日止。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刘时泉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时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刘时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时泉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时泉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没有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所提请的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时泉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