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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辉强与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强,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辉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辉强与被执行人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辉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2676.9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通过执行网络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且有可供执行的资金。2017年4月6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开户的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122676.94元,执行费1740元。现已将案款共计122676.9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刘辉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