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守彬与张清吉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彬,张清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彬,男性,1957年6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临江村7组。被执行人张清吉,男性,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榆树市五棵树镇临江村7组。本院在执行刘守彬与张清吉人格权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车辆、房产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