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叶平与湖南省郴州市信访局、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叶平,湖南省郴州市信访局,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欧三群,吴绪光,李德雄,雷亚钊,雷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叶平,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信访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道郴州市人民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曹忠,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宝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善民,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欧三群,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审第三人吴绪光,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审第三人李德雄,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审第三人雷亚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审第三人雷渊清,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再审申请人邓叶平因诉郴州市信访局、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0行终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叶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的赔偿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以劝返非正常上访为由,超越职权对邓叶平在长沙火车站欲乘车前往北京的正常活动进行干预,侵犯邓叶平的人身权、健康权并造成损害。原审确认桂阳县鹿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邓叶平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的请求依法判决予以赔偿。邓叶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康复费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第三人欧三群不是郴州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邓叶平要求郴州市信访局和欧三群承担行政及赔偿责任属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邓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叶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龚金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