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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峻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峻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峻奇,男性,汉族,住旺苍县。法定代理人:刘正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旺苍县,系刘峻奇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科,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刘峻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汇川审判员  赵冬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