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与林宝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林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3栋5单元104。经营者:吕佰恒,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团结街34-5号。被执行人:林宝权,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北票市黑城子镇米家窝铺村元宝永组2216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与林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608元。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化工商店未能提供林宝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林宝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林宝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