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4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丽荣与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413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对原告朱丽荣与被告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10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0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中“误算,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朱丽荣负担169.47元,被告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8.5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01元,由原告朱丽荣负担242.68元,被告牡丹江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8.32元。”审 判 长 时 维代理审判员 汪 淯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晓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