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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5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志勇、韦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韦思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546号之一申请人:黄志勇,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思秀,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勇和与被告韦思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志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韦思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9号1701室的房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韦思秀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9号1701室的房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