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新民与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2798号原告:杨新民,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15195243,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古城路12号。法人代表人:陆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新民与被告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3月至7月工资12416.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辞职。当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416.85元,并向原告出具工资尚未结清说明,被告将于2016年8月31日前结清。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支付。被告巨力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新民原系被告巨力公司员工。2016年7月29日,杨新民从巨力公司辞职,同日经双方结算,巨力公司尚欠杨新民2016年3月至7月工资12416.85元,巨力公司出具工资尚未结清说明,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巨力至今未付,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尚未结清说明”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巨力公司向杨新民出具的工资尚未结清说明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巨力公司应按照工资尚未结清说明确认的金额、时间向杨新民支付所欠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新民工资1241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江苏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莫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