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恒生、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恒生,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财保63号申请人:李恒生,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恒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价值10000元)、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价值1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恒生以担保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安阳市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安阳市振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足额保证金,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220元,由申请人李恒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