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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云奴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更1号罪犯张云奴,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7月22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并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云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薛某、李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118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晋刑三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张云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薛某、李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118元。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张云奴确无故意犯罪,且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每天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奴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且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云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2016年10月31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王世明审判员 郭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雪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