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美山、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山,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齐美山,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392号君嘉广场1号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0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