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美山、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美山,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齐美山,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392号君嘉广场1号楼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106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