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思良与魏加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思良,魏加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63号之一原告:叶思良,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魏加村,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思良诉被告魏加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思良于2017年5月22日以收到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思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叶思良负担(被告已汇一半费用)。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