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泊淞与王蒙蒙、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泊淞,王蒙蒙,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300号原告:曾泊淞,男,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洋,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蒙蒙,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婷,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一路北侧、小庄营村南办公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68145556K。法定代表人:刘延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泊淞与被告王蒙蒙、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蒙蒙、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泊淞撤回对被告王蒙蒙、三河市悦景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泊淞负担。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佳琦 来自: